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奖补申报公告
(第9号)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市场〔202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财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奖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区范围内的住房租赁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一年以上。
(二)按规定进行开业报告,建立企业信息平台并与重庆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服务平台”)对接互联,主动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并上传房源信息。备案房源租赁合同期起(止)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且租期为6个月以上。
(三)在我市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三、申报时间
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 月 31日。
四、申报方式
住房租赁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住房租赁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区县住建部门认定的《租赁房源备案认定明细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等书面资料。
五、补助标准
(一)备案300套(含)以上,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备案1000套(含)以上,按企业经营规模、信用风险、租金涨幅等,经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评审,根据评审得分,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其中:
1.得分90分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2.得分80~89分的,补助150万元。
3.得分70~79分的,补助100万元。
4.得分60~69分的,补助50万元。
5.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奖补。
六、负面清单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财政奖补资金:
(一)市场主体方面
1.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情况。
2.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但未通过租赁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以及未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3.申报企业未在我市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二)租赁合同方面
1. 2021年1月1日(含)之前撮合成交,以及未主动通过租赁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的租赁合同。
2.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住房租赁合同,或民宿、酒店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合同。
3.租赁起始时间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的租赁合同或不能提供佐证材料的租赁合同。
4.租赁合同对应房源单套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或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住房。
5.租赁合同对应房源存在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情况。
6.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附件:1.住房租赁企业奖补申请表
2. 租赁房源备案认定明细表
3. 奖补申请资料清单明细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联系人:彭小青;联系电话:6310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