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关乎群众切身利益。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公平合理等原则,例如,围绕旧城区改建征收工作,设置了“双征求意见”程序规定——旧城区改建征收程序启动,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2/3的房屋所有权人且户数占比超过2/3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户数应当达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不得低于80%),否则征收程序终止。
在房屋征收项目和范围确定后,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征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期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按照投票方式确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条例》还明确了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3个方面: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